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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峨邊法院以案說法,巡回審理一起非法制造槍支案

    來源: 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作者:王 云 尹之墨 發布時間:2023-04-18 17:46:51

    為打擊整治涉槍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增強廣大群眾自覺抵制非法槍爆物品的法治觀念,2023年4月17日,峨邊法院刑事審判庭來到毛坪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趙某非法制造槍支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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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結束后,審判員本著“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通過以案說法的方式,結合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和非法儲存槍支罪等常見涉槍罪名的入罪標準和量刑問題為群眾帶來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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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顧

    2017年3月,被告人趙某在手機淘寶上購買了射釘器以及無縫鋼管,后向朋友借焊機和打磨機,將射釘器和無縫鋼管改裝制造成了一支射釘槍。

    經鑒定,送檢疑似槍支(H20225-104)為射釘器改制的以火藥作為擊發動力的槍支。

    法院認為

    被告人趙某違反槍支管理辦法的規定,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犯罪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應負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自愿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經社會評估調查,被告人趙某適宜納入社區矯正。綜合本案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悔罪表現和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法庭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趙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對扣押在案的非制式槍支一支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官提醒

    我國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廣大群眾要嚴格遵守槍支管理規定,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構成犯罪的,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都有檢舉的義務,國家不僅對檢舉人給予保護,而且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還會給予獎勵。


    責任編輯: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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