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飲酒駕駛機動車具有明顯的危險性,如何發揮法律的懲戒、指引作用,應當從“再次酒駕”法律規定本身來研究?!缎姓幜P法》明確將違法定義為“包括犯罪”。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違法”包括行政違法(觸犯行政法律)和刑事違法(觸犯刑法),“處罰”包括行政處罰(包括治安管理處罰、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刑事處罰。在機動車、機動車駕駛員擁有量巨大的中國特色背景下,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明顯是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是行車、出行安全是《道交法》主要任務。將因醉酒而被刑罰處罰后的飲酒行為認定為“再次酒駕”,符合法律精神,有利于預防飲酒駕駛和提高違法犯罪成本,有利于《道交法》立法目的的實現?!霸俅尉岂{”主要形態分別為:“飲酒+飲酒”“醉酒+飲酒”。
【關鍵詞】酒駕 醉駕 再次酒駕 適用
再次酒駕,全稱“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①”,又稱二次酒駕或者兩次酒駕,第二次酒駕,再次飲酒,二次飲酒,本文選擇基層公安交通民警常用的“再次酒駕”。對于“再次酒駕”,目前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定義,也無理論界較為統一的定義。再次酒駕,是指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規規,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②。再次飲酒駕駛行為是行為人之前實施了飲酒駕駛行為被處罰,通常包括五種情況:一是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二是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三是因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四是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五是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后二種情況因為醉酒涉及危險駕駛罪,無論是駕駛機動車還是營運機動車,都按刑事犯罪進行偵查處理,本文主要討論涉及飲酒后的行政處理。
一、問題提出
在2022年12月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安局二分局舉辦的法制業務培訓班上,有學員提問:
2022年2月22日14時許,交通警察大隊執勤民警在四川X市X鎮路段查獲J某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現場對J某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儀測試,J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67.5mg/100ml。另查明:2016年5月12日,丁某因醉酒后在成都市郫都區某路段駕駛一輛普通摩托車被公安機關查獲,2016年7月丁某因危險駕駛罪被郫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請問:對J某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J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還是認定J某符合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培訓主辦單位在聽取了學員意見后,連線了兩位觀點截然不同的兩位老師對這個問題的學術和實踐觀點進行討論和解讀。
從《道交法》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看,是否認定為“再次酒駕”,其法律責任差別較大,特別是涉及到行政拘留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和吊銷許可證重大行政處罰,研究的現實意義、法治意義非常必要。其實,這個有較大爭議的問題在全國公安機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務部門已經是不爭的事實而存在,導致全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執行法律存在極大差異。一些地方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還就這個問題出臺專門答復、解釋、規定、標準。為保障國家法制統一,對如何理解“再次酒駕”,需要深入討論和研究,筆者在對100多名公安交通民警、交通輔警(高速公安、普通交警)走訪座談和實地執法調查的基礎上,收集整理了國內主要觀點,深入研究后提出法律適用建議。
二、主要觀點爭議焦點
關于“再次酒駕”的認定,對“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的認定不存在爭議。但是對“醉駕被刑事處罰后,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是否認定為“再次飲酒”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公眾認知觀。酒后駕駛行為則在廣泛的意義上使用,不僅包括飲酒駕駛行為,還包括醉酒駕駛行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客觀行為就是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飲酒的字面意思是喝酒,機動車駕駛人達到醉酒的狀態是飲酒造成的,從公眾的認知來看,認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是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第二種意見,處罰包括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觀。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判處刑罰也是被處罰的一種。刑罰,就是刑事處罰,是指刑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對犯罪人適用的、由專門機關執行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措施,具有嚴厲性、特定性和權威性。J某第一次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法院判處判處拘役和罰金,對J某的第一次醉駕被判處刑罰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第三種意見,專業名稱觀(法律未明確規定)。飲酒駕駛的行為是指車輛駕駛人員在飲用車輛駕駛人員在飲用少量酒精類飲料后的駕駛行為,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GB19522-2004)的規定指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 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駛的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在飲用酒精類飲料或者其他物質而陷入醉酒狀態后駕駛車輛的行為,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GB19522-2004)的規定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兜澜环ā返?1條第1款的規定是符合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J某是第一次是因醉駕被判處刑罰,J某此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因此丁某的行為不符合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酒駕和醉駕是專有名詞,畢竟寫入《道交法》了。雖然不嚴謹,但是從道交法九十一條里面的文字內容可以判定二者互不包含。專用名詞應當采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更合適。故第一次醉駕,第二次無論是飲酒后駕駛還是醉酒后駕駛都不得作為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論處。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文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后,實施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屬于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因為法律原文是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而不是“醉駕”,這是法定原則。如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網站“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受刑罰處罰后,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被查獲,如何定性”的問題在線答復: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立法邏輯上看,本條法律規范的立法假定和處理是遵循飲酒、再次飲酒到醉酒的遞進關系。因此,本條法律規范的再次飲酒僅指“飲酒+飲酒”情形,其“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僅指相對于醉酒而言的狹義上的“飲酒”(即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未達80mg/100ml),不應當包含醉酒情形。故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不應認定為“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③。
第四種意見,舉重以明輕觀。J某此次行為應當按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被處罰的J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規范、約束其駕駛行為,無視自己因飲酒行為的懲戒和制裁,明知自己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故意或者放任違法行為的發生,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J某已經因醉酒駕駛被處拘役和罰金,比初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所受的處罰嚴厲程度嚴重,舉重以明輕,J某第一次所受的處罰遠高于初次飲酒的處罰,因此,對丁某此次行為應當定性為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第五種意見,不得重復評價觀。J某2016年5月12日的醉駕行為已經按照《刑法》的規定進行了刑罰處罰,并已經承擔了刑事、行政責任。幾年后的2022年2月22日J某酒駕行為,只能作為單一的行為進行處罰,不宜認定為“再次酒駕”。 根據《道交法》第91條第1款的規定,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比初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所受的行政處罰更重,目的是加大對機動車駕駛人的約束,減少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以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的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丁某已經接受刑罰,處罰的嚴厲程度遠高于再次飲酒所接受的處罰,若對丁某本次的行為定性為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就要處以行政拘留,對丁某的處罰顯然不符合法理,有重復評價之嫌,丁某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保護,處理結果不利于違法行為人。
上述五個觀點歸納起來:一是J某2016年5月12日的醉駕行為符合《道交法》規定的“處罰”, 2022年2月22日的酒駕行為可以認定為“再次酒駕”。二是,“醉駕”“酒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道交法》并沒有明確規定“醉駕”可以認定為 “酒駕”,屬于“酒駕+酒駕”而不是“醉駕+酒駕”, J某2022年2月22日的酒駕行為。三是,不得重復評價觀,J某2022年2月22日的酒駕行為不能認定為“再次飲酒”。
三、“再次酒駕”的法理分析
為什么會出現上述不同意見,甚至是完全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主要法律規定本身缺陷?!霸俅尉岂{”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道交法》第九十一條。該條共有五款:
第一款: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款: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五款: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本文研究需要,我們可以將關注點放在第一款和第五款。我們對我國現行法律、司法執法實踐以及公眾認知進行分析:
(一)處罰的法律含義
處罰,指依據法令規章,加以懲罰,即使犯錯誤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經濟上的損失而有所警戒。我國法律規定的處罰分為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處罰(包括道路交通違法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三類。治安管理處罰是指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理懲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
從《道交法》規定看,包括《道交法》+《刑法》的刑罰、行政處罰,也包括行政處罰。因此,在研究《道交法》九十一條第一款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中的“處罰”應當包括行政、刑事處罰。
(二)飲酒、醉酒,主要是因酒精含量有所區別,但本質上統一于“喝酒”
飲酒、醉酒,在一般人看來就是“喝酒”?!昂染啤?,酒精會通過消化道進入血液,除了少部分通過呼吸和尿液排出,主要是通過肝臟進行代謝。從現實情形上看,再次飲酒包含四種情形,即“飲酒+飲酒”“醉酒+飲酒”“飲酒+醉酒”“醉酒+醉酒”等。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主要體現在《道交法》的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前述已經將“飲酒”“醉酒”的法律含義進行敘述,始終都是一個“酒”字,都是《道交法》所禁止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僅僅是血液酒精含量不同而已。說通俗一點,如果《道交法》僅僅將“飲酒”處罰后認定為“再次飲酒”,而將醉酒排除在外,豈不是認為“醉酒”不是“飲酒”。按照這個思路,可能得到一個更加荒唐的結論:《道交法》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飲酒駕車,而沒有禁止醉酒駕車。
(三)從危害程度看“飲酒”遠遠小于“醉酒”
科學研究發現,駕駛員在沒有飲酒的情況下行車,發現前方有危險情況,從視覺感知到踩制動器的動作中間的反應時間為0.75秒,飲酒后尚能駕車的情況下反應時間要減慢2~3倍。醉狀開車,其發生事故的可能性為沒有飲酒情況下開車的16倍。飲酒駕駛、再次飲酒駕駛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道路交通秩序,危害的可能是不特定的對象。同時,需要關注飲酒駕駛、再次飲酒駕駛行為客體表現為:飲用含酒精飲料,體內血液酒精含量超過規定標準,并在酒精作用期間駕駛非機動車的行為④。研究“再次酒駕”,我們必須對酒精對人的影響進行分析:一是觸覺能力降低。飲酒后駕車,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刂朴烷T、剎車及方向盤。二是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后,人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三是視覺障礙。飲酒后會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飲酒后視野還會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四是疲勞。飲酒后易困倦,表現為駕車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行為。
《道交法》《刑法》根據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設計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刑罰處罰制度?!兜澜环ā肪攀粭l第一款“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兜澜环ā肪攀粭l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根據法律規定,“飲酒”“醉酒”的處罰如下:
●飲酒駕駛=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2000元罰款+一次記滿12分。
●再次飲酒駕駛=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
●飲酒和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
●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從上述分析和現實社會危害以及法律規定看,可以肯定的是“醉酒”危害程度遠遠大于“飲酒”。如果將“酒駕”處罰后作為“再次酒駕”,而危害程度更嚴重的“醉駕”不能作為“再次酒駕”,于天理國法人情所不容許。
(四)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與“再次”相關分析
1、《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的二款:增加二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法條出臺后就有很多人討論“被刑罰處罰后是否”符合“ 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的規定?!敖浶姓幜P后仍不改正”,是否包括被刑事處罰。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指的是行為人之前的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行為已經受到行政機關有關部門的處罰,卻不知悔改,仍然實施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行為。相比較之前的一審稿,最終通過的修正案明確了此處的處罰為行政處罰。在《刑九》的適用中有不少基層實務界詢問刑事處罰后能否認定的問題。雖然《刑九》將處罰明確規定為行政處罰,但是從本罪與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行政處罰之間的關系上看,由于行為人若構成本罪則必然之前受到過行政處罰,所以筆者認為,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既可以是行為人之前的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行為僅僅受到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繼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也可以是行為人之前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行為已經受到刑事處罰,仍不改正繼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此處一定要注意與刑法中的“累犯”加以區分。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簡單的講,“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有具體認定法律規定。而此處的已經受到刑事處罰,只是作為入刑的“門檻”。
2、治安管理處罰將已經刑事處罰直接納入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評價”。
《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時并未直接對刑事處罰的后期評價作出規定,只是對“受過治安管理處罰”進行規定?!吨伟补芾硖幜P法》在第六條將“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納入了從重處罰的情形。在貫徹該規定時,同樣產生了“六個月被刑事處罰后違反治安管理”是否屬于該條文規定的討論和疑問?!吨伟补芾硖幜P法釋義》在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二十條解讀時指出“行為人6個月內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是否可以從重處罰,本條未作出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公安機關可以從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惡習、悔過態度等方面考慮,在法定幅度內酌情決定從重處罰”⑥。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第二十條又提出了“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的概念。公安部為了統一全國公安機關執法標準,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規定: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在第五條規定如下:關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認定問題 ?!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是指行為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第一次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查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 (四)曾被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五)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
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8〕17號)對“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作出如下規定:刑罰執行完畢六個月內,或者在緩刑、假釋期間,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但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除刑事處罰的。
3、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提出的“首違不罰”制度設計,為研究提供借鑒?!缎姓幜P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指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一級巡視員、副局長徐志群,在解答如何確定“首違不罰”時指出:“首違不罰”必須同時滿足三要件:一是初次違法;二是危害后果輕微;三是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33條的規定:“初次違法”主要是指當事人在一定時間范圍內,在同一領域、同一空間內第一次有某種違法行為。部門和地方在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時,應根據一定時間、空間和領域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首違”。從《行政處罰法》立法過程中創制“首違不罰”的立法精神看,如果把已經因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不作為第二次飲酒駕駛處罰考慮,是不科學的。
4、公安部批復并未明確將刑事處罰排除“處罰”之外。公安部對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17]1號):關于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又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認定及適用法律問題。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以后又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無論發生幾次,均認定為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按照《道交法》第91條第1款規定予以處罰;關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又實施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適用法律問題。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又實施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適用《道交法》第91條第3款關于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規定處罰。從該《批復》看,也強調了“飲酒”“處罰” 兩個關鍵詞并未明確不包括刑事處罰。
5、司法實踐對法律適用將行政、刑事處罰納入一體化研究。在我國司法解釋、司法文件中對于需要將前科、劣跡作為定罪、處罰考量時,一般都會采用“處罰”包括行政、刑事處罰來統一研究。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第二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執法實踐看,一般不會出現行政處罰都被作為定罪、處罰情節考量,而不把犯罪(刑罰)處罰作為考量的情況。
6、行、刑銜接需要將醉駕不構成犯罪的納入酒駕進行行政處罰?!缎谭ā返谌邨l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結合本文研究,對于醉駕的案件如果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處理等為依法未作刑罰處罰的,按照酒駕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是沒有法律障礙的。我們不能說,構成醉駕如果不刑罰處罰就不能按照酒駕來處理,如果酒駕沒有刑罰處罰而不行政處罰,于法于理都不可能?!缎姓幜P法》第八條第二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該法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唯一將違法行為界定為:“違法(行政)”、“犯罪”。結合到本文研究,可以將“違法”界定為“酒駕”“醉駕”,情節一般為“酒駕”,情節嚴重為“醉駕”。
(五)域外對酒后駕車的法律規定
俄羅斯:《反酗酒法》規定:駕駛員酒后行車或在行車過程中飲酒如系初犯,取消1至3年駕駛資格;如系重犯,則會受到3至5年不許開車的處罰。
澳大利亞:醉酒駕駛如系初犯,罰款10美元;如是重犯,就要判處10年有期徒刑。澳大利亞對于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方法有:一是累計扣分,二是罰款,三是吊銷駕駛執照,四是取消駕駛資格,五是監禁。除判刑外,還要把駕駛員的姓名登在報紙上的《酒醉與入獄》大標題下示眾。
日本:《道路交通法》設有“車輛提供罪”“酒水提供罪”和“同乘罪”等罪種,將酒后、醉酒駕駛犯罪的多種共犯行為分別入罪。這樣的規定體現了對于危險駕駛行為的嚴厲懲治,但也有懲罰面過寬之嫌。當駕駛員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時要判兩年以下勞役,罰款5萬日元,吊銷駕駛執照,同時追究向駕駛員供酒者的責任。醉酒開車兩次以上要處六個月的徒刑。
加拿大:安裝車內報警儀器。加拿大安大略省對醉駕者的重要處罰和洛杉磯有點類似,不過他們要安裝是一個叫“互動點火車鎖”的東西,貌似也沒有洛杉磯那個高科技。司機開車前需要做的就是對著儀器吹氣,如果酒精濃度超過規定值,不僅引擎無法發動,而且儀器會發警報提醒警方及其它司機,也算是比較后怕的懲罰手段了。不過,這套監視酒駕的設備不會一直安裝在車上,會隨著酒駕者的實際悔改情況而定。首次酒駕只需安裝1年,但第二次酒駕就會被判安裝三年,第三次則是終身安裝,夠狠了。
從域外的法律規定看與我國的法律規定基本相同,對飲酒駕駛機動車都是法律禁止的,同時對初次飲酒的處罰與在飲酒的處罰也是不同的。
(六)從《道交法》立法目的看,“醉駕”被刑罰后再次飲酒應當認定為“再次酒駕”
立法目的又稱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規的主要意圖。在有的法律、法規中,還往往同時明確規定制定法律、法規的立法依據。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我國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的各個領域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道路交通的需求迅猛增長,機動車和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而城鄉道路建設相對滯后,再加上道路交通參與者的法制觀念普遍淡薄,交通違法現象十分嚴重,致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突出問題?!兜澜环ā吩陂_篇就明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共五大立法目的。將“醉駕”被刑罰后再次飲酒認定為“再次酒駕”,有利于提高違法犯罪成本,起到“法律指引”作用,更有利于《道交法》立法目的的實現。
結語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我們要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緊緊抓住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據公安部統計,截至2021年6月,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84億輛,其中汽車2.92億輛;機動車駕駛人4.69億人,其中汽車駕駛人4.31億人⑦。在機動車、機動車駕駛員擁有量巨大的中國特色背景下,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明顯是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是行車、出行安全是《道交法》主要任務。我國《行政處罰法》明確了違法包括犯罪,法律規定的“處罰”應當包括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再次酒駕”不能將“醉駕”排除在法律規定的“處罰”之外。J某2022年2月22日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應當按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霸俅尉岂{”主要形態分別為:“飲酒+飲酒”“醉酒+飲酒”。
注釋:
①《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為名稱釋義與實務指南》(2021年版),孫茂利主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3月第1版,第741頁第2行。
②《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為名稱釋義與實務指南》(2021年版),孫茂利主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3月第1版,第740頁。
③公安內網,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網站在線答復。
④《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行為名稱釋義與實務指南》(2021年版),孫茂利主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3月第1版,第740頁。
⑤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理解與運用,四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編,四川大學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237-238頁。
⑥《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
⑦中央人民政府網站:公安部發布2021年上半年全國機動車和駕駛人數據http://www.gov.cn/xinwen/2021-07/06/content_56228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