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訴慎押是新時代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保障人權、修復社會關系、節約司法資源等多項價值功能。為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檢察機關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等多項工作。實踐中檢察機關強化羈押必要性審查,審慎評估社會危險性,充分運用檢察聽證方式,加強案件釋法說理。最高檢在未成年人犯罪、民營企業家涉罪領域較早提出少捕慎訴慎押理念。因此,我院結合此項方針,對辦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直按照的是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取得了較好的社會關系修復效果。2021年少捕慎訴慎押從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為刑事司法政策。
一、少捕慎訴慎押的基本內涵
少捕慎訴慎押是指對絕大多數的輕罪案件體現當寬則寬,慎重逮捕、羈押、追訴。 “少捕”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謹慎適用逮捕措施,加強對逮捕必要性的審查,依法能夠不適用逮捕措施的應盡可能不適用?!吧餮骸笔侵钢斏鬟m用羈押措施,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在逮捕以后,如果審前羈押的必要性不復存在,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防止不必要的審前羈押和超期羈押?!吧俨丁薄吧餮骸碧N含著刑事強制措施本質功能的回歸,即刑事強制措施最本質、最基礎的功能在于訴訟保障,而非刑罰預支、懲罰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能夠實現訴訟保障目的的多種強制措施中,應盡可能采取非羈押措施,降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限制程度?!吧髟V”是指檢察機關謹慎提起公訴,充分運用起訴裁量權,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加強對起訴必要性的審查,對于符合起訴條件但沒有追訴必要性的被追訴人,盡可能作出不起訴決定。
從政策定位和案件特點出發,實踐中主要對以下幾類案件應成為適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點。
一是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
二是罪行較輕的案件,如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但系過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等;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沒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案件;
四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學生、重大科研項目關鍵崗位的科研人員、沒有社會危害性的企業經營者等,不予羈押不致產生社會危害且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當然,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逮捕、羈押、追訴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綜合審查作出決定。同時,對于嚴重犯罪案件,雖然罪行較輕,但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大,拒不認罪的案件,還要體現當嚴則嚴的政策要求,該捕即捕,依法追訴。
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層內涵強調檢察機關應對三個“必要性”問題慎重考量,即逮捕必要性、羈押必要性與追訴必要性?!吧俨丁睆娬{通過審查逮捕程序著重審查逮捕必要性問題。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必要性是在個案中對犯罪嫌疑人是否適合采用逮捕措施的綜合考量,應結合刑罰要件、證據要件、社會危險性要件以及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等多方面因素判斷是否具有逮捕必要。 “慎押”旨在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解決逮捕后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問題。羈押必要性審查并非對逮捕條件的重復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評估和判斷當初支撐逮捕必要性的事由是否發生變化,除逮捕必要性,還需對繼續羈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超期羈押等問題?!吧髟V”旨在通過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程序對追訴必要性進行慎重考量。如果檢察機關根據案件事實、犯罪情節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認為不起訴更加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修復社會關系,則無追訴必要性,宜作不起訴處理。
二、少捕慎訴慎押的價值功能
少捕慎訴慎押從刑事司法理念上升為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多重價值功能:第一,強化刑事司法中的人權保障。按照無罪推定精神,在被依法判決有罪之前被追訴人在法律上處于無罪狀態,對其基本權利的限制應當是尤為慎重的。少捕慎訴慎押要求謹慎適用逮捕措施,減少非必要、不適當的未決羈押,盡可能減少審前對被追訴人人身自由的剝奪和限制。同時,少捕慎押有助于減輕審判人員的裁判負擔,防止審判人員為規避“刑期倒掛”而加重刑事處罰的情況發生。第二,落實刑法謙抑性,減少社會對抗、修復社會關系。在大量輕罪案件中,被追訴人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意較低,合理適用不起訴制度有助于發揮警示犯罪作用,通過非刑罰處理方式促進被追訴人認罪悔罪,充分回歸社會。少捕慎訴慎押充分釋放司法善意,有助于減少社會對抗、發揮司法修復功能、推動訴源治理。
適用少捕慎押可以從強化羈押必要性審查,審慎評估社會危險性等方面進行入手。檢察機關在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中,對重點案件進行定期審查,加強對延長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規范,及時決定或建議撤銷、變更非必要的羈押,取得良好成效。也可以對于已批捕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進行專項建檔立案,由原辦案檢察官負責羈押必要性審查。系統專項建檔立案有效避免怠于審查、拖延審查、遺漏審查等情況,完整體現檢察官辦案過程。專項活動中檢察人員重視對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重新評判,通過與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家屬溝通,了解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捕后賠償諒解、家庭人員關系、犯罪嫌疑人工作、固定居所、一貫表現情況等信息,判斷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并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法律要件后,綜合判斷決定是否繼續羈押。
另一方面可以開展羈押聽證工作,加強案件釋法說理。少捕慎訴慎押落實過程中,最高檢指導推動各級檢察院開展羈押聽證工作,選取逮捕羈押爭議較大、有重大社會影響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等有必要聽證的案件,組織召開聽證會,就是否逮捕、是否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是否繼續羈押聽取各方意見。
少捕慎訴慎押的實踐探索取得多方面成效,然而解決逮捕措施泛用等問題并非一日之功,少捕慎訴慎押的深化落實仍存在現實困難,主要體現檢察機關長期存在“重打擊輕保護”“構成犯罪即捕即訴,一押到底”等陳舊的辦案觀念,對于可捕可不捕、可訴可不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察機關傾向于作出逮捕、起訴決定以實現懲罰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的目的。逮捕羈押、不起訴存在程序適用困難。一方面,逮捕適用條件模糊,逮捕必要性與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缺乏客觀判斷標準。逮捕羈押的審查程序行政化程度高,當事人權利保障程度薄弱。另一方面,刑事不起訴制度側重點在于規范公訴權行使,防止不起訴權濫用,法定的五種不起訴類型適用范圍較小、適用條件較嚴,難以滿足實踐中大量輕罪案件息訴處理的要求。
三、轉變檢察辦案理念與辦案方式
在少捕慎訴慎押發展完善進程中,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還是在辦案過程中存在一定的誤區,認為少捕慎訴慎押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在放縱犯罪,沒有起到打擊犯罪的效果。因此,檢察機關應進一步轉變辦案理念,改變單向重視“懲罰犯罪、維護安全”的傳統觀念,在檢察工作中深化對強制措施訴訟保障功能的認知,強化行使不起訴裁量權的意識,著力提升刑事司法中的人權保障理念。
同時,檢察機關應完善檢察辦案方式,適應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其一,改變書面化、單方化和封閉式為主的逮捕羈押審查方式,充分運用檢察聽證方式進行審查。在爭議較大、社會影響較大,有必要聽證的案件中,檢察機關應根據案件情況,依職權或依申請召開聽證會,偵辯雙方到場參加,檢察官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問題聽取偵辯雙方和其他參加人意見,綜合評判審查后作出是否逮捕、變更羈押措施的決定。其二,慎重考量特殊主體、特殊領域案件的程序適用,充分發揮不起訴裁量權的作用。在輕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民營企業涉罪案件等領域,檢察機關應當綜合考量追訴必要性,依法充分行使不起訴裁量權,通過非刑罰處理方式實現社會關系修復的最佳司法效果。其三,檢察機關應加強與公安機關、法院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互通機制,定期共同分析研判不捕不訴案件情況,加強聯合調研、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健全制度機制,增強貫徹少捕慎訴的自覺性。(央京)